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
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许可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7〕22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
按照《云南省人民*行*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许可事项的通知》(云审改办发〔2017〕1号),为做好行*许可事项下放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项目名称及权限
(一)审批项目。一是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原由省级审批办理的下放至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二是劳务派遣行*许可、年度核验等相关事项,原由省级办理的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二)备案及管理事项。一是外省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备案、年度核验等相关事项,原由省级办理的下放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二是省级已审批办理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延期等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三)特殊情形及处理。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向实际经营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在同一州市内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先行接件,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指定管辖。对跨州市管辖有异议的,应先行接件,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指定管辖。
二、下放时间
下放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受理审批办理工作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12日。
三、有关要求
(一)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下放审批办理工作,做好劳务派遣行*许可、备案、年度核验等事项下放衔接工作,按照《劳务派遣行*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规范劳务派遣实施办法》做好审批、备案等工作。同时,指导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下放衔接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依法依规审批办理。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优化审批办理流程、明确服务事项,做好相关工作台帐管理,依法依规规范办理各项行*审批事项,真正发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作用。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对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劳务派遣行*许可、备案及年度核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下放审批办理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和管理。
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尹以玲 丁春仙,联系电话:0871—67195696。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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